机构设置
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维护林科院和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全球十大網上博彩公司》(国发〔2016〕16号)、《全球十大網上博彩公司》(财资〔2019〕57号)和《全球十大網上博彩公司》(陕发〔2016〕24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林科院科研人员利用林科院的物质、技术、人力及其他条件所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奖励成果、鉴定(认定)科技成果、专利和非专利专有技术、新品种、良种、软件著作权等。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属于林科院。完成以上成果的课题组和个人在本办法中统称为成果完成人。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科技成果转化”是指科技成果的转让和产业化。具体形式包括科技成果的所有权转让、使用权许可、非成果完成人使用本单位他人成果实施转化等,也可交叉采用上述方式。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守信的原则,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权益,承担风险,不得侵害林科院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林科院对科技成果转化实行统一管理,院科教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受理申请和组织协调等工作,并按本办法规定实施收益分配。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以林科院的名义自行对外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协议。
第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协议签订的相关程序: (一)成果完成人与成果需求单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拟定清晰可行的合同/协议文本初稿,经所在研究所、中心负责人同意,报院科教处审核后,提交院领导审批。重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须提交院长办公会审批。 (二)合同正式签署前: 1.提交材料 受让方须提供法人证书、营业执照等原件及复印件;成果完成人需向院科教处提交由所有成果完成人签字的“成果转化知情函”,凡是成果完成人向受让方提供与成果相关的技术资料,均须向院科教处提交一份存档备案。 2.公示 科技成果转让、许可通过协议定价的,由院科教处组织,就科技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日,公示无异议则组织签订技术合同。合同需原件一式六份,双方各持三份。公示有异议的,由院科教处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处理。 (三)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成果完成人员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条款,以确保林科院信誉和正当权益不受损害。科教处负责组织、督促实施,确保合同内容顺利完成。成果转化合同签署过程中,视情况可聘请专业评估机构评估,以供转让定价时参考。成果转化成交价原则上不低于评估值。 第七条 与中国境外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时,涉及国家权益或秘密事项的,须依法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章 收益分配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收益”是指成果转移转化所产生的一切权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利润分成、技术(成果)入股的股权收益及其他成果转移转化的所有权益。
第九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可以作为科研经费用以开展相关课题研究,也可用来奖励相关科研人员,成果完成人可自行选择。如开展课题研究,则需签署课题协议,明确经费支出范围;如发放收益,则需签署“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审批表”,明确各成果完成人收益分配比例或金额,报科教处审核后,提交院长办公会批准执行。以上材料一式四份,科教处、综合办公室、计财处、成果完成人各持一份。 第十条 根据科技成果转化合作的不同形式,具体收益分配方式如下: (一)以技术转让方式将科技成果一次性转让给他人实施的,转让所得净收益(扣除交易成本和税收等)分配比例:成果完成人奖酬占70%;林科院占20%,研究所、中心占10%。奖励直接发放给个人的,不计入年度绩效工资总量基数。 (二)林科院许可地方有关企事业单位使用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如申报推广和成果转化项目等,需签订科技合作协议。项目落实后,企事业单位原则上以不低于项目专项资金(政府资助)30%的经费作为科技支撑费拨付给林科院;其中,经费的80%用于科研团队实施项目,20%作为林科院科研管理费。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十一条 为加快林科院科技成果转化,鼓励和支持除成果完成人以外的中介机构或人员积极宣传并推介林科院科技成果,有效促成并以转让或许可方式实施转化的,由成果完成人同意后,可从其转化收益部分中提取不超过10%奖励给中介机构或相关人员。
第十二条 林科院支持院内专家团队或科研部门与企、事业单位及高等院校以多种形式合作,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活动。 第十三条 为鼓励科研人员积极从事应用开发研究,参与科技开发、成果转化工作,推动产学研合作,更好地服务陕西生态建设、经济发展,林科院在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和考核评价中将科技成果转化业绩作为重要的评价依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对于下列情况,林科院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并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经济和法律责任。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泄露院技术核心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科技成果。 2.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违反与林科院的协议,在离职、退休约定的期限内从事与院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3.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出现弄虚作假,以欺骗手段剽窃、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情形。 4.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科技服务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损害林科院名誉及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中产生的经济赔偿(或补偿)等经济责任,由获益各方按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分配比例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院科教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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